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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   点击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6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促进职称评审公开公平,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参照《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师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审实行单设指标、单设标准。

第四条 职称评审突出政治标准、体现政治属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分类评价、竞争择优,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破立结合克服“五唯”倾向,突出公司产品实绩,突出科研质量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同质比量,同量比质。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原则,与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第七条 职称评审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上标准。

第二章 评议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评领导小组”),领导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二)拟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标;

(四)确定各级评议组织设置方案,拟定评议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领导和监督各级评议组织的评审工作;

(五)复议评议组织的评议结果,审议教师职称评审申诉有关议案;

(六)研究决定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非学术性特殊问题;

(七)决定与教师职称评审有关的其他非学术性重要事宜。

职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人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员工管理部门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学院经理担任职评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下简称“职评办”)。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评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三)组织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负责提出对教师初级职务的认定意见;

(五)职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每年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立若干教师职务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作为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性组织。评委会在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职评办对申报情况和评议组关于评议情况的汇报;

(二)审查评议组的意见;

(三)审定职评办提出的教师初任职务的认定意见;

(四)审定申报人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委员不少于25人,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审委员应由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教师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好,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学院教授和外请教授担任。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职评领导小组组长提名,评委会表决通过。

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1年。

公司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每次职称评审时,从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委员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评审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并提出书面评议推荐意见;

(三)根据职评领导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组织复核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组由5-9人组成,且人数为单数,教授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评议组划分及人员构成由职评领导小组确定,评议组组长由职评领导小组组长提名,职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评议组组长、成员任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审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参评人员投诉等事宜,并现场监督职称评审工作过程。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监督小组成员1-2名,由工会在学院教代会代表中提名,并报学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将申报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系部初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系部对申报人是否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进行初审,教工党支部对申报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等任职资格进行把关,由系部党组织出具审核意见;学院职评办对系部初审通过的申报人的评审资格组织复核,并征求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信访等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职评办在全院范围内将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审核结果和评审材料,一并予以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报副教授者每人应提交2篇代表作、申报教授者每人应提交3篇代表作,供同学科3名校外专家进行专业水平盲审鉴定。专家鉴定由院职评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代表作鉴定结论两年内有效;

(二)参评人提交新的代表作,需重新进行成果鉴定,原鉴定结论同时废止;

(三)鉴定代表作与其他评审材料一同报送;

(四)鉴定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根据鉴定结论不同,分别作以下处理:校外3名专家中如有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意见为达到或基本达到参评要求的,进入评审等后续环节;校外3名专家中如有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意见为未达到参评要求的,不再进入后续环节。

第二十一条 评议组评议会在组长主持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审条件,推选监票人、指定记票人;

(二)介绍申报人情况;

(三)审阅申报人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议;

(四)组织申报讲师职称人员进行答辩;

(五)对申报副教授、教授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六)投票。评议组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评委经过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七)宣布评议结果,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确定推荐排序;

(八)组长拟定评议意见并签字上报。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评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审条件和评审指标,推选监票人、指定记票人;

(二)听取职评办关于评议组推荐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申报人评审材料;

(四)组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答辩;

(五)投票表决。出席评委会人数超过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评委经过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即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六)宣布评审结果。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学院印章,密封存档。

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审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理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确认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职称评审执行以下规定:

(一)辅导员可选择按辅导员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其中之一申报。

(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照条件单列、指标单列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用在教师岗位、已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同级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需具备同级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条件,且在新的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职称的,职称确认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对本专业技术职务对任职资格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公示备案。对已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职称确认和职称晋升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当年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申报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评审:

(一)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援藏援疆援青、扶贫挂职2年以上。

(三)博士服务团成员到西藏、新疆、青海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务锻炼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近五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被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被学院通报批评1年以内的;

(四)任现职期间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或不能保质保量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屡出事故且不改进;

(五)任现职期间发生严重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七)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议、进行投诉。

第三十三条 高水平学术期刊的种类包括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等。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以学院科研部门认定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保密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委托社会评审或以考代评)的评审,根据陕西省本系列相关职称评审文件执行。教职工个人以考试或委托评审方式申报职称晋升的,事前必须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或参评,其申报或考取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一致。教职工未经学院审批同意取得的职称证书,学院不予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3.评议组评审投票规则

4.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规则

5.辅导员课时量折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