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系、部、处、室: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8月20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优化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激发教职工队伍活力和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岗位评价、突出实绩的管理机制,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分配管理的指导思想:
(一)优化绩效结构,促进内涵发展。在保证教职工基本工资待遇的前提下,优化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与学院内涵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二)实行岗位管理,向教学科研倾斜。合理确定各工作岗位绩效标准,促进绩效工资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重大责任岗位倾斜,激励教职工立足本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办学活力。
(三)突出绩效分配,强化量化考核。加大绩效工资量化考核力度,增加考核绩效权重,激励各级各类人员立足岗位、尽职尽责、优绩优酬,为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绩效工资分配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
(二)优化内设机构、定岗定编原则。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内设机构、确定岗位编制,按照各司其职、人尽其才的岗位管理要求,实行定编、定责、定酬。
(三)突出岗位实绩原则。在基础绩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奖励绩效实行岗位优绩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原则。绩效工资总量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学院的绩效工资年度额度控制。
(五)坚持职务(职级)评聘分离原则。
第四条 发放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将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管理服务岗位两种类别。
(一)专任教师岗位是指专职从事公司产品、教研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只在教学部门(系部)设置,其他部门不设专任教师岗位(包括双岗备案人员)。岗位要求为:符合人民警察、人民教师双重身份所要求的政治标准,受聘高校教师职务,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能完成本岗位职级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二)管理服务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服务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
1.各部门设置,专职从事行政、党务和员工教育管理的工作岗位。岗位要求为:符合公安院校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政治标准;具有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需要的业务素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
2.为教学、科研提供保障性专业技术服务的工作岗位。岗位要求为:符合公安院校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政治标准;具有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能;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
3.工勤服务工作岗位。岗位要求为:符合公安院校工作人员的政治标准,具备适应相关岗位的操作维护技能,服务意识强。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
第二章 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五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两部分。其中,基础绩效不高于绩效工资总额度60%。
第六条 基础绩效是指按人员岗位类别及职务职级确定的岗位绩效。主要体现岗位类别、工作职责、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教职工在岗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可享受基础绩效。
专任教师的基础绩效按照个人通过竞岗方式确定的岗位等级对应的绩效标准确定。需完成相应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全部兑现。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基础绩效比照专任教师基础绩效水平,按照一定比例核算,包括职级绩效和岗位津贴两部分。
第七条 奖励绩效是指按照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确定的绩效。奖励绩效包括业绩奖励绩效、考核奖励绩效、先进奖励绩效、专项奖励绩效等四部分。
(一)专任教师业绩奖励绩效包括基础教学绩效、教学科研成果绩效。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专任教师业绩奖励绩效为基础,按岗位类别分别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二)考核奖励绩效是指按照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部门和个人享受的绩效。
(三)先进奖励绩效是指部门或个人获得各类先进、荣誉、表彰等发放的绩效。
(四)专项奖励绩效是指完成学院指定的重点工作、专项任务而需要奖励的工作成果和业绩。包括教职工加值班,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的专项工作奖励以及重大成绩奖励等。
第三章 基础绩效标准
第八条 基础绩效标准按照不同岗位类别分别确定。
(一)专任教师的基础绩效按照岗位等级进行分配。岗位等级实行聘期管理(一个聘期为3年),采取集中申报、岗位竞聘的方式确定。每个岗位等级对应相应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科研成果标准分值,教师完成申报通过的岗位等级对应的工作量后,兑现相应待遇。聘期中期、期满各考核1次。教授可以申报一至四级,副教授可以申报三至六级,讲师可以申报六至八级,助教申报七至八级。见习期间不申报,按每月4000元标准计发,转正后至学院本轮聘期结束按八级岗位考核并计发本人基础绩效。

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达到240学时,方可享受基础绩效。对于全年或半年实践、脱产学习等,按规定方式换算为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折算教学科研分值。基本教学工作量经换算后达不到240学时的,按《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处理。
(二)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基础绩效根据聘任(任用)岗位和本人职级(职称),分职级绩效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按以下标准发放。
(1)工作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特殊岗位的,按最高特殊岗位津贴执行。
(2)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20元。
(3)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
(4)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非领导干部(不含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按同职级50%执行领导岗位津贴。
第四章 奖励绩效标准及计算方式
第九条 业绩奖励绩效是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发放的奖励绩效。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任教师的业绩奖励绩效=基础教学绩效+教学科研成果绩效
1.基础教学绩效=课时量×标准课时津贴
2.教学科研成果绩效=年度教学科研分值×教学科研分值奖励标准(220元)。年度教学科研成果得分由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依据《教师教学科研项目赋分实施细则》(附件)及其他专项规定汇总、鉴定、计算。
(二)管理服务岗位的业绩奖励绩效
管理服务岗位的业绩奖励绩效
a:专任教师人均基础教学绩效
b:本人职级的奖励绩效系数
c:专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绩效总量
d:管理服务岗位总人数
第十条 考核奖励绩效包括部门考核奖励绩效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绩效。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部门的奖励绩效,包含两部分:一是奖励领导班子集体5000元,由班子成员自行分配。二是按部门教职工人数每人1000元标准核发考核奖励绩效,由部门自行分配。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下等次部门不发考核奖励绩效。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奖励绩效。
第十一条 先进奖励绩效是指教职工获得先进荣誉的奖励,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或由经理办公会决定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绩效是指工作人员值、加班奖励及学院专项工作的奖励。专项奖励绩效按上级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无政策规定的由经理办公会决定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
第五章 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三条 基础绩效的发放
(一)专任教师按照核定的岗位等级计算基础绩效。
岗位等级采取竞岗方式进行申报。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的当年年末申报下一个聘期的竞岗等级。岗位申报及聘任的程序按照专任教师岗位等级竞聘有关规定执行。任期不足一个聘期的教师,由本人选择以下情况之一进行:
1.不参与考核按同职级岗位平均值享受基础绩效;
2.按程序参与申请竞岗,按照聘用岗位考核,最终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基础,按比例核算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科研工作分值。按考核结果发放基础绩效。
竞岗结果确定后,基础绩效按每年12个月预发。聘期内前2年按所聘岗位等级发放对应标准的基础绩效。聘期内第二年下半年进行聘期中期考核。未能完成中期考核任务的,第三年按照所聘岗位等级对应基础绩效标准的70%预发。聘期结束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总决算。
专任教师聘期考核达不到岗位考核标准分值要求的,按考核实际得分就近就高套入相应岗位等级,按套入后的新岗位等级核定基础绩效,多退少补。上个聘期未达标的,下个聘期不得申请高于原等级的岗位。
(二)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基础绩效按12个月发放。
第十四条 奖励绩效的发放
(一)专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分值以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二)院内专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480课时。超过480课时的,481-600课时部分,按50%计算发放基础教学工作绩效;600课时以上的部分只计算工作量,不计发基础教学工作绩效。专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足240课时的,可用教学科研成果分值补足基本教学工作量(240课时),比例为教学科研成果1分值换算教学工作量2课时,但教学科研分值折合课时不得超过80课时,且不重复计算。教学工作量不补教学科研成果分值。
兼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60课时的,按实际授课量发放教学工作绩效;161-200课时部分,按50%计算发放基础教学工作绩效;201课时以上的部分只计算工作量,不计发基础教学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病、事假的绩效工资发放按学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通报扣减。凡学院举行大型活动和集会,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的,每1人次扣发100元。年度内被学院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从第3次起按本人当月70%基础绩效工资发放,由部门决定其是否待岗培训。待岗培训人员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培训期间按本人50%基础绩效工资发放,管理人员从本月起不再享受业绩绩效(按月计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本人奖励绩效标准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本人奖励绩效标准的5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奖励绩效。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财政工资正常晋升,原则上不调整岗位等级;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级)晋升后,从任命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绩效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服务领导岗位工作的,基础绩效按照对应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系数按实际聘任岗位核算。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兼课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其他人员兼课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岗位人员取得教学科研成果,按照专任教师教学科研赋分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任教师在一个聘期内,教学科研成果未计发奖励绩效的,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可做一次性修正。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拒聘、解聘、辞聘、落聘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绩效工资处理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规定和学院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的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停发财政工资的,同时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教师福利性休假(产假)、进修学习(组织批准)等按同职级管理岗位人员计发绩效工资;其他情况未达到福利保险缴费基准的,由学院保底补齐差额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中的各类职级、职称指学院或上级聘任(任用)的职级、职称。学院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课时津贴标准仅指在籍在校生的标准,高职扩招员工的课时津贴标准以及培训课时津贴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工资发放中遇到的一般问题,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提交学院教代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施行后,国家和我省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他院内与岗位、职务相关的各类补贴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审批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项目赋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科学精准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强化教学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和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1.凡认定赋分的项目,其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项目须在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提前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2.如果项目仅有三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则特等奖对应第一个等级,一等奖对应第二个等级,二等奖对应第三个等级。
3.设有一、二、三等奖,同时设有特等奖的奖项项目,三等奖按第三个等级的50%计分。
4.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按照级别标准分别认定。
5.团队完成的项目,认定、赋分对象为项目组。
6.不在本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突出的教学科研项目,经学院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学院研究确定。
7.学院建立教职工教科研诚信登记制度。申报人必须保证其申报赋分的各类成果及相应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原创性。如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教学科研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扣除该项成果赋分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8.本细则不适用于艺术创作、文学作品等成果的赋分。
二、教学成果绩效计分
类别 | 等级 | 计分(分) |
优秀教学成果 | 国家级特/一/二等奖 | 2000/1500/1000 |
省部级特/一/二等奖 | 600/450/300 |
厅局级特/一/二等奖 | 200/150/120 |
院级特/一/二等奖 | 120/80/50 |
优秀教材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600/500/400 |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 300/225/150 |
厅局级一/二/三等奖 | 120/80/50 |
院级一/二/三等奖 | 40/25/15 |
学科专业教学竞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400/300/200 |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 150/100/50 |
厅局级一/二/三等奖 | 70/50/30 |
院级一/二/三等奖 | 35/25/15 |
实验教学、微课、教学 设计、教案、课件 等教学作品比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250/200/150 |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 80/50/30 |
厅局级一/二/三等奖 | 40/30/20 |
院级一/二/三等奖 | 30/20/10 |
指导员工参加 学科专业竞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250/200/150 |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 100/50/30 |
厅局级一/二/三等奖 | 30/20/10 |
院级一/二/三等奖 | 10/8/5 |
指导员工参加微课、课件、 教具等教学作品比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200/150/100 |
1.教学成果绩效计分按照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2.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计100%,第二署名单位计40%,第三署名单位计20%。
3.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的级别:国家级的认定主体为国务院;省部级的认定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厅局(市)级的认定主体为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局)。成果级别以认定主体颁发的证书和下发的文件为准。各部(委)、各厅(局)代表上一级政府机构组织评定的成果视同上一级成果。
4.教师竞赛(比赛)、员工竞赛(比赛)的级别:国家级赛事指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省部级赛事指由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以及省教育厅等厅(局) 、国家一级行业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体育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组织;厅局(市)级赛事指由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的比赛。院级赛事指由学院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组织或其他高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比赛。由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或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竞赛文件、获奖证书必须有政府或管理部门的公章。
5.竞赛(比赛)级别认定时,须同时提供领导批示、获奖证书、比赛通知、表彰文件,资料不全不予认定。凡教育部、省教育厅对赛事级别有明确界定的,按教育管理部门文件执行。
6.教师参加竞赛(比赛)项目,比赛文件明确要求以团队形式参赛的,项目分值按原分值的150%计分。
7.教师指导员工参加校外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国家级竞赛(比赛)指导教师不得超过3人,省部级及以下竞赛(比赛)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
8.指导在校员工参加体育比赛获奖项目,仅限于列入学院年度体育活动安排、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上级政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组织)开展的体育赛事。
三、教学项目绩效计分每人每年最多计10分
1.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承办竞赛(比赛)级别的认定同教学成果。
2.关于专业、资源库、团队、实践基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承办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比赛)、组织员工竞赛、指导青年教师、教研教改项目申报:院外项目以上级管理部门的立项文件为依据,立项即计分;院内项目以学院下达的任务(认定结果)为依据,结项(合格)后计分;以优秀等次结项的,按总分值的120%计分。
3.团队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分配方案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审核。
4.关于组织员工开展专业技能竞赛,认定的竞赛须列入学院年度竞赛计划。
四、科研服务绩效计分
(一)优秀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
国家级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级指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厅局(市)级指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陕西省公安司法机关科技科研类奖等。
(二)决策咨询报告的级别认定
国家级指获得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且其主体内容进入国家决策的报告和建议;获得中央、国务院采纳且其主体内容进入国家层面决策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省部级指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且其主体内容被采纳、应用的报告和建议;获得省委省政府采纳且应用的研究成果。厅局级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由省级部门或地市级政府委托并被采纳;政策建议被省级部门或地市级政府采纳。
1.决策咨询报告认定级别,需提供各级政府机关正式证明或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
2.获得不同层次部门采纳的同一成果,只按其最高层次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3.由团队共同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成员计分按照项目负责人本人签署意见的分配方案执行。
4.有关领导对多项成果整体批示时,单项成果按照占批示成果总数的比例计分。
(三)学术会议级别的认定同教学成果,以学院下达的任务为依据。任务合格完成后计分;任务优秀完成的,按总分值的120%计分。
(四)学术专著、译著、编著级别认定中,权威出版社共28个,其余为一般出版社。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院级规划教材的认定以立项文件为准。
(五)多人合作或团队完成的工作任务,按任务项目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实际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也可以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此条同样适用于未明确参与人顺序的集体项目)。
(六)关于专利、著作权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的要求,专利、著作权经审核授予后,再赋予一定的分值。
(七)关于教科研项目、论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全面清理涉及教育评价规章文件的通知》精神,为落实“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要求:
1.教科研项目。引入同行评价。根据项目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通过评价鉴定为若干等级的研究成果予以赋分。
(1)项目申请鉴定为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学术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b.研究内容。原则上须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或所从事教科研工作相关。
(2)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将项目鉴定为相应等级的研究成果,评价等级以专家评审结论为依据。
(3)重大(重点)项目(A类)或一般项目(B类),以优秀等次结项的,按评价后的研究成果总分值的120%计分。科研项目的级别,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公安院校重大(重点)项目视同于厅局级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视同于院级重点项目。
类别
可申请鉴定成果等级
国家级项目
一级A类500、一级B类400
省部级项目
二级A类250、二级B类200
副省级项目
三级A类120、三级B类100
厅局级项目
四级A类70、四级B类60
院级项目
五级A类25、五级B类15
2.论文。根据2020年12月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中“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的要求,引入同行评价,根据论文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通过评价鉴定为若干等级的研究成果予以赋分。
(1)论文申请鉴定为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学术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b.刊物出版。正式公开发表在月刊或半月刊上,不含增刊、专刊、副刊。同一种期刊(杂志)同一期刊物上刊登的文章数量不超过150篇。
c.论文字数。期刊:4000字以上;报纸:1000字以上;媒体:1500字以上。论文字数统计以论文的正文(Word)字数为准,不包括摘要和关键词。
d.研究内容。须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或所从事教科研工作相关。
(2)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者可申请将论文鉴定为相应等级的研究成果,评价等级以专家评审结论为依据。
(3)翻译的论文、字数达不到认定要求的论文,按照相应类别降一个等级推荐评价。
(4)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在500字-1000字、媒体上发表文章字数在1000字-1500字的,按照相应类别降一个等级推荐评价”。
(5)论文类研究成果为两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60%的比例赋分,第二作者按40%的比例赋分;获奖成果为三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50%的比例赋分,第二作者按30%的比例赋分,第三作者按20%的比例赋分;第四作者及之后的合著者,只作为成果进行登记,不予赋分。
(八)其他要求
1.成果必须是与学院专业、团队建设相关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与作者所从事教科研工作相关的科研成果。
2.成果认定必须以原件为准;数据库索引收录必须提供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及译文,并由学院认定。
3.本办法引用的各项期刊目录,均以论文发表当年发布单位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普通本科院校学报、高职院校学报的认定,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为依据。对未列入认定范围的一般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科研成果予以登记,不予赋分。
4.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所当年的划分结果为依据。被SCI、SSCI、EI、ISTP、ISSHP收录论文需提供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图书馆)依据检索结果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
类别
可申请鉴定
成果等级
《Nature》《Science》
一级500
1.《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2.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1区、2区)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4.中文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6000字以上)
二级300
1.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3区、4区)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专业核心期刊收录;
3.《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4.《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3000字-6000字);
5.《人民日报内参》、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公安内参》及其他中央部委内参刊载;
6.《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000字以上)。
三级150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大核心)》(CSSCI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
2.《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2000字-3000字),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摘录(3000字-6000字);
3.在《陕西省社会科学成果要报》、陕西省科技厅《陕西决策咨询》和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上的发表学术论文;
4.在EI(美国工程检索)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级100
1.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1000字-2000字),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摘录(1000字-3000字);
2.在《公安教育》《公安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3.被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4.在《法治日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政法类重要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1000字以上);
5.在中央级新闻媒体网站刊发或转载的原创理论文章(不少于1500字)。
五级50
1.在普通本科院校学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3.在《刑事技术》《警察技术》《中国司法鉴定》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陕西日报》《西安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000字以上,转载须2000字以上)。
六级30
1.在高职院校学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省级新闻媒体网站刊发、转载的1500字以上的原创理论文章。
七级15
在一般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八级8
五、权威出版社目录
1.科学出版社
2.商务印书馆
3.高等教育出版社
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人民文学出版社
7.中央文献出版社
8.人民美术出版社
9.人民音乐出版社
10. 中国农业出版社
11.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2.中华书局
13.人民出版社
14.人民教育出版社
15.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6.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7.人民体育出版社
18.法律出版社
19.中国经济出版社
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1.上海古籍出版社
22.文物出版社
23.教育科学出版社
2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5.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26.三联书店
27.译林出版社
28.群众出版社
六、中文权威期刊目录
目录(一)
序号 | 学科 | 刊名 |
1 | 法学 | 法学研究 |
2 | 中国法学 |
3 | 中外法学 |
4 | 经济学 | 经济研究 |
5 | 金融研究 |
6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7 | 求是 |
8 | 哲学 | 哲学研究 |
9 | 政治学 | 政治学研究 |
10 | 语言学 | 中国语文 |
11 | 外语教学与研究 |
12 | 文学 | 外国文学评论 |
13 | 文学评论 |
14 | 管理学 | 管理世界 |
15 | 管理科学学报 |
16 | 历史学 | 历史研究 |
17 | 艺术学 | 文艺研究 |
18 | 美术研究 |
19 | 民族学 | 民族研究 |
20 | 社会学 | 社会学研究 |
21 | 教育学 | 教育研究 |
22 | 高等教育研究 |
23 | 体育学 | 体育科学 |
24 | 心理学 | 心理学报 |
25 |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 | 中国图书馆学报 |
26 | 情报学报 |
27 | 新闻学与传播学 | 新闻与传播研究 |
28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学报 |
29 | 软件学报 |
30 | 理学 | 数学学报(A、B辑) |
31 | 应用数学学报 |
32 | 工学 | 应用化学 |
33 | 分析化学 |
34 | 医学 | 解剖学报 |
35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电子与信息学报 |
36 | 通信学报 |
37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学报 |
目录(二)
序号 | 类别 | 刊名 |
1 | 高校综合性 学报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3 |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 |
4 |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5 | 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6 |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7 |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
8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9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10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1 |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12 | 北京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13 |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4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