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有效保障员工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员工管理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员工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条 员工提出申诉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复查员工申诉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员工申诉事宜。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监察室、员工处及教务处负责人各1名。
教师代表2名,员工代表各3名,由系部推荐。教师代表资格由教务处审定;员工代表资格由员工处审定。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科级)以上职称(务)。
第六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2年,员工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员工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分别由教务处、员工处重新选定。
第七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八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受理员工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三章 员工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员工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个人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申请书应当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符合申诉规定的,提出受理建议。
(二)经审查,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充纠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纠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是否受理申诉,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在处理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以及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员工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的申诉申请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经理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员工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陈述方式进行。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员工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出席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申诉申请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本条规定适用于记录入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书面陈述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案由。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进行陈述。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事实、证据、依据进行审查、评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意见作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四)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做最后陈述。
(六)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第四款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申请人、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签名。
第二十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适当、处分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的,可以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经理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诉人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申诉复查决定书加盖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申请人。员工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员工是指具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员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员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0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实施细则》(陕警院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