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政治合格、素质过硬、品学兼优、勇于奉献的优秀人才,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第二章 学院奖学金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200元,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等奖学金800元,按照区队员工人数的5%评比推荐;三等奖学金500元,按区队员工人数的10%评比推荐。
第五条 参评学院奖学金的资格
(一)能模范遵守学院警务化管理制度,品学兼优,作风优良,素质过硬;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成绩优秀;
(三)重视警体技能训练,体育课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第六条 参评学院奖学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及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且是当年院级三好员工或优秀员工干部获得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二)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及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且是当年院级三好员工或优秀员工干部获得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三)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及体育课成绩及格以上,每学期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名列本区队前15名以内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已经评定发放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奖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一个学期旷课1天以上或事假超过7天者;
(四)有酗酒、赌博、打架行为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集会的;
(七)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员工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精神文明单项奖、学习单项奖、文体单项奖,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精神文明单项奖、学习单项奖、文体单项奖的标准为100元。
第十条 参评单项奖学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维护校风校纪和校园秩序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思想政治课成绩优秀,且学期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位居本区队前15名以内者,可申请精神文明单项奖;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论文、作品;通过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取得证书;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取得二级以上证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必修考试课成绩区队第1名者,可申请学习单项奖学金。
(三)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在学院运动会等体育竞赛中打破学院记录者,可申请文体单项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和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在每学年九月份评定一次。毕业年级只评选优秀毕业生,不评学院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文书档案,一份装入个人档案),由区队推荐、系部审查,送员工处审核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后,由员工处统一登记造册,财务装备处一次性核发,系部从员工处领回后发给获奖员工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的高职员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9日起实施。2002年9月28日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高职员工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