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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必威体育官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院学员警务化管理,促使广大学员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激发广大学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以及集体观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司法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程序暂行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注册在编的全体学员。

第三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对个人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分为系通报表扬和学院通报表扬;

(二)嘉奖,分为系嘉奖和学院嘉奖;

(三)三等功、二等功;

(四)优秀学员(三好员工)、优秀学员干部、优秀毕业生;

(五)奖学金。

第五条 对集体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分为系通报表扬和学院通报表扬;

(二)嘉奖,分为系嘉奖和学院嘉奖;

(三)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

(四)文明大队、文明区队(班级)。

第三章 奖励的办法和条件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嘉奖、立功: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

(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突出、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习、文化、专业技能、体育等比赛活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四)坚决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及时劝阻、制止违纪行为表现突出的;

(五)执行警务、抢险救灾、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六)团结互助、尊师爱生、助人为乐,坚持为集体、群众做好事表现突出的;

(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成绩突出的,以及宿舍、环境和教室卫生保持良好,全学年卫生检查成绩突出的;

(八)学员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敢于严格管理,并能有所创新,区队(班级)风气正,完成各项任务突出的;

(九)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十)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实施通报表扬、嘉奖、立功,应当根据受奖的事迹和影响大小,全面衡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成绩优良,或完成专项任务,表现比较突出者,分别给予系或学院通报表扬。

对成绩显著,或完成专项任务,有带动示范作用者;参加省级各类比赛前5名获得者,分别给予系或学院嘉奖。

对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省级各类比赛(比武)第一名获得者;获得省(部)级表扬奖励,为学院赢得荣誉者;在执行警务、抢险救灾、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者,荣记三等功。

在执行警务、抢险救灾、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者,荣记二等功。

第八条 优秀学员(三好员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政治,积极要求进步;

(二)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区队(班级)和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理论联系实际,互帮互学,正确处理学习、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钻研精神强,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警察体育课和早操活动。全学年警察体育课和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

(五)模范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六)每学期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均名列本区队(班级)15名以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学年内不能评为优秀学员(三好员工):

1、违反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旷课行为的;

3、旷考、违反考场纪律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事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病假超过15天以上的(极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优秀学员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政治,积极要求进步;

(二)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为人表率,积极带头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积极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和分管的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团结同学,管理大胆,热心为集体服务,为学员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考试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警察体育课和早操活动。全学年警察体育课和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

(六)模范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七)每学期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均名列本区队(班级)15名以内。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学年内不能评为优秀学员干部:

1、不认真履行学员干部职责,疏于管理,不负责任的;

2、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3、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有旷课行为的;

5、恶意拖欠学费的;

6、旷考、违反考场纪律的;

7、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病假超过15天以上的(极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模范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员工警务化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四)积极参加公益性和社会实践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六)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员(三好员工)、优秀学员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学院嘉奖,荣立三等功、二等功;

(七)有正确的择业观,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实习实训期间被实习单位中止实习的;

2、违反实习单位和学院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

3、未按时提交实习实训总结和报告的;

4、恶意拖欠学费者;

5、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和实施

第十一条 系通报表扬、系嘉奖通常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班委(扩大)会研究,报系部批准。

公司通报表扬,由系提名,员工处审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嘉奖,由系提名,员工处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经理签发。

第十二条 学员荣立三等功、二等功,由系、员工处提名,院学员警务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理办公会审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评选优秀学员,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结合个人总结、鉴定,经区队(班级)民主评选,系、员工处审查,学院批准。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区队学员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评选优秀学员干部,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区队(班级)优秀学员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班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系级学员干部由系团总支、员工分会推荐;院级学员干部由员工处、团委、员工会推荐;均须经系、员工处审查,学院批准。

优秀学员干部的评选不能重复提名,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学员干部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评选优秀毕业生,应当与省级优秀毕业生同时评选,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要求进行。结合毕业生个人总结、鉴定,经区队(班级)民主评选,系、员工处审查,学院批准。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系毕业生的5%。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由各系依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员工奖学金实施办法》组织所属区队(班级)民主评选,系、员工处审查,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 评选文明大队、区队(班级),应当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文明学员大队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文明区队由各系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比例推荐上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学院确定。

第十八条 嘉奖、记功,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对获院级嘉奖、立功的学员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对获得系级嘉奖、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系部级通报表扬、嘉奖可采取队前、会议或书面形式宣布,通报家长。院级各类奖励决定,应通过队前、大会、文件形式宣布,通报家长。学院应当将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员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学员各类评比表彰奖励中,发现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学院纪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原批准部门决定,撤销原表彰奖励决定,并追回所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员工干部、三好员工、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