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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5月14日)

为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教育公平,体现党和国家及学院对特困员工的关心和爱护,帮助勤奋进取的特困员工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切实做好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各项工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力构建和谐社会;合理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切实把员工资助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的家庭经济特困员工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对象

全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库中的所有品学兼优的特困员工。

第三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对象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

困难员工: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员工;

(三)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

第二章资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原则

(一)确保特困员工入库的原则。区队、系部、学院逐级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特困员工的真实性,确保真正的特困员工人选。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增加此项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特困员工认定工作的公正合理,资助中心通过校园网、广播、张贴等形式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规范性、科学性的原则。家庭经济特困员工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学院将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年度特困员工的认定工作中,要动员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员工退出特困员工档案库,把因突发事件或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纳入特困员工档案库,特困员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资助形式

第五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形式

(一)国家助学金。特等助学金必须全部产生在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库中的特困员工;其他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家庭经济特困员工倾斜。

(二)学校资助。学校将从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资金中,按照在校特困员工人数提取一定数量的经费,专门用作对家庭经济特困员工在校期间“全程全部”资助,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勤工助学。学院在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时,将优先考虑特困员工。

(四)畅开“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困员工,优先办理入学手续,不允许因交不起学费而拒员工于校门之外的现象发生。

(五)社会资助。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动员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学院设立家庭经济特困员工奖励、资助基金,采取“一帮一”、“多帮多”等献爱心形式,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特困员工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 特困员工“全程全部”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特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共分两档,一年一评,特困员工全部享受特等助学金。

(二)学院学费减免标准:按每生每年500-3000元不等。由各学员队、系部逐级评定,享受减免学费的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家庭经济特困员工倾斜。

(三)社会资助的金额标准由捐赠者根据其意愿确定。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七条 根据资助内容的具体要求,家庭经济特困员工的登记和注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九月份完成。不进行登记注册的员工不能申请国家特等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各项资助。

第八条 登记和注册工作程序:

(一)特困员工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困员工登记表》—提供村(街道)和办事处、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证明—系部审核、分类、统计—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统计、备案。

(二)学院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特困员工详细家庭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建立学院特困员工档案库,上报省教育厅。

(三)学校设立济困助学专户,对特困员工的资助资金统一管理和发放。

(四)资助中心为所有进入年度特困员工档案库的员工在济困助学开户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

(五)资助资金到账后,学院将受助员工的资助金从银行直接打入员工本人帐户。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受助特困员工在校期间因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条 受助特困员工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成绩较差的将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警职业学院高职家庭

经济困难员工学费减免缓缴实施办法

(2010年3月26日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帮助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减免缓缴学费,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严格控制、集中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造成员工短期内无法一次性缴清全部学费者,可以申请缓缴学费。

缓缴学费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由其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批。

缓缴学费申请,应当注明缓缴金额和最后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仍不能缴清学费者,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凡被纳入本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库的高职员工,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五条 申请减免学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2、各系在征求员工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就本系申请减免学费员工的日常表现、生活状况及学习成绩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研究,签署意见;

3、财务装备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学费减免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学费减免名单、金额;

4、主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审核;

5、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只能申请缓缴学费,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减免须待入学后才可申请,学院在充分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本人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后,再决定是否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已经减免的,如数追缴已减免的学费。

1、不思进取,学习不努力,本学年内有一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者;

3、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被给予纪律处分者;

4、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学费减免者。

第八条 减免比例为全院在校员工总人数的5%。

减免依员工困难程度设立档次,最高额度为3000元。

第九条 员工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者,学院将缓发毕业证书及全部档案材料。

第十条 上述各条款所指在校员工,不含定向招录培训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9月28日经理办公会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班特困员工学费减免缓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5日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经理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职(专科)员工。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财务装备处。其主要职责:

1、建立资助工作培训体系;

2、建立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管理和扶助体制;

3、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4、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5、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名单并进行评审;

6、及时评审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

7、做好缓缴学费、学费减免工作;

8、负责全院员工勤工助学工作;

9、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10、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助学贷款工作;

11、完成年度资助工作总结;

12、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管理及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13、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应设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管理机构和专干。其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2、负责对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和名额分配,组织开展评定和教育工作;

3、负责所在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工作计划,完成年度总结,并报学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4、及时上报系资助员工名单;

5、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发放等工作,设立济同的学资金专户,专欲专用,专帐专项核算。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群众的路备.接受见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在收期间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摩标准或学校员工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员工。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

1、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或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员工;

3.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登记与注册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登记和注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九月份完成。不进行登记注册的员工不能申请学院提供的各种资助。

2、登记和注册工作程序:员工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表》——提供村(街道)和办事处、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证明——系部审核、分类、统计——公司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3、使用高档消费品者,生活铺张浪费者;

4、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和义务劳动者;

5、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主要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奖助学金的种类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准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每人解车元,一般困难的员工每人每年1500元;

4、学院设立的奖学金,每生每年100-800元;

5.学院设立的经济困难资助,每生每年资助300-500元。

6、社会各界的爱心基金捐赠。

7、其他临时设置的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的评定顺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系部初

审并公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公示——公司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定条件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2、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5、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四)有关规定

1、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中动并在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员工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在校生通过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外省籍在校生通过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后,填写《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五条 缓缴学费

开学报到时,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局三级贫困证明交所在系部,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生学费缓交申请表》,系部领导签字确认,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

为了帮助和支持特困员工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制定《高职特困员工学费减免缓缴实施办法》。

申请减免学费由困难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经过区队评议推选、大队审查把关、系部会议审定.上报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后,学院依困难程度予以减免。

学费减免每学年进行一次,减免比例为本大队员工总人数的5%,减免最高额度为3000元。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鼓励毕业员工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从2009年起,学院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公司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分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参加助学的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校外勤工助学一般为临时性工作,工作时间视情况而定。

(一)固定岗位

1.岗位的设置与管理。学校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制助性工作中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开展勤学活动,设置勤了助学岗位的部门一般称为设岗单位,其负壳对参动确工助学的员工每月工作进行审核和鉴定,并协助员工资助中心做好“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评优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对勤工助学岗位以及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2、审批程序:

1设岗单位将所需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和人数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由该中心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2员工将本人勤工助学的书面申请附带当地村(街道)和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上部门开具贫困证明交到所在系,由系部初审后,通过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员工推荐给设岗单位。

3报酬发放程序。员工勤工助学报酬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程序:各设岗单位将考勤表报到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制作报酬发放表——报送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勤工助学金。

4报酬:员工勤工助学每生每天(每次)30元。

(二)临时岗位

用人单位需临时聘用员工做短时(短期)的勤工助学,由用人部门到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与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商定用工人数以及报酬金额。

第十九条 开辟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员工,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办法对其进行资助的政策体系。绿色通道在新生来校报到时开通。

第五章 受资助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受资助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1、受资助员工有权按时、足额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克扣资助经费或拖延发放时间;

2、受资助员工有权在学习、生活花围内自主女配资明经费。

3、受资助员工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受资助员工必须遵纪守法、明理诚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2、受资助员工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画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解决与学习无关的问题。

3、受资助员工必须履行承诺。根据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要求受资助员工在受助期间平均每星期至少从事义务劳动2小时,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低于4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0日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员工资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做好员工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公司员工解决遇到的各类临时性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临时困难补助是学院为解决员工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经济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基本学制员工。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本人突发疾病医疗费用较高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本人家庭遭遇水灾、旱灾、火灾等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员工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本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因本人违规行为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导致临时性困难的;

(三)有弄虚作假或高消费行为的;

(四)在休学期间的。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从学院资助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般性临时困难补助为2000元/生;特殊性临时困难补助为3000元/生;遇有特别重大情况的,另行研究。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员工申请。员工遭遇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性困难后,可以向本 其所在系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体 具的受灾情况证明、病历及医院付款票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家庭经济保 遭遇突发情况的材料等)。

(二)所在系初审,提出临时困难补助意见及补助标准,系主要院 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员工处。

(三)员工处复核。

(四)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财务部门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转账方式发至员工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员工申请其他奖助学金,但一般性临时困难补助、特殊性临时困难补助不可同时申请。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