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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   点击量:

各系、部、处、室: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学院2022年5月12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2年5月17日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调动一线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全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21〕212号)和学院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包括系分管员工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大队长、系团总支书记等系部专职从事老员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特指行政关系在系部以外的在编专任教师和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 实施辅导员岗位津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激励。学院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一线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员工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

(二)按劳分配。学院对一线专(兼)辅导员工作量进行核定。在基本工作量保持均衡的情况下,对超过额定工作量部分提高补助标准,不足工作量部分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三)注重绩效。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与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量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普通专职辅导员工作额定标准为1:150。

(二)大队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大队长)、团总支书记工作额定标准为1:100。

(三)兼职辅导员工作额定标准为1:50。

(四)系分管员工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工作额定标准为系部员工管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固定部分和核定部分组成:

(一)专(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固定部分标准为240元/月,作为承担学工值班任务的补贴,核定部分标准为一线辅导员5元/月·生,超出标准工作量部分按照10元/月·生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按照5元/月·生标准扣发岗位津贴,能够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完成其它工作任务的,不予扣发。

(二)系分管员工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岗位津贴固定部分标准为240元/月,作为承担学工值班任务的补贴,核定部分标准按本系其他辅导员核定部分的平均值核计,员工人数不足1000人的,按80%核定;1000人以上(含)的,按100%核定。

第六条 岗位津贴根据辅导员学期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岗位津贴按照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其岗位津贴按照50%发放。

第七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每学期6个月核计发放,全年按12个月计发。

第八条 享受辅导员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学工部门安排的值班专项奖励。

第九条 每学期末,各系根据辅导员考核结果提出发放意见,经学工部门、分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报人事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员工工作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