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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激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在教学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工作,包括由学院安排的学历教育、培训教育授课、参加项目评审、教学督导、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指导员工竞赛、指导员工体育训练、第二课堂活动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课表、工作安排规定的时数为准。

第四条 院内管理干部兼职承担学历教育或培训教学任务的,课时酬金对应相应职称计算。一般人员对应助教,科级干部对应讲师,处级干部对应副教授,院级干部对应教授计算课酬。

第二章 理论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第五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以课堂教学课时为计算单位,以教务处、培训部下发课表中确定的课时数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 校内学历教育每一个标准区队(50人)每节课为1个标准课时,超过标准区队或者合班上课的,计算时乘以相应的班级规模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班级人数

≤50

51-60

61-70

71-80

81-100

101-160

161-200

200人以上

规模系数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第七条 为高职扩招员工在外地办学点上集中面授课的,按照标准课时的2倍系数计算课时。为高职扩招员工批改作业的,每份作业计发酬金1.5元。

第八条 为高职扩招员工线上授课的,计算时乘以相应的班级规模系数。具体如下:

班级人数

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500人以上

规模系数

1.5

1.6

1.7

1.8

1.9

2.0

第九条 院内专任教师承担培训部安排的培训教学任务,乘以相应的课时系数。为新警培训班授课的,按2倍执行;为政治培训、专业培训班授课的,按2.5倍执行。课时酬金由培训部统计,单独发放。课时量由培训部统计后,每学期末统一报教务处计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量中。

第三章 命题、监考及阅卷工作量的核算

第十条 命题包括校内组织的正考、补考等类型的考试命题。监考包括校内正考、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类型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考试命题应符合学院命题规范。经审核合格后,每套命题折合2个标准课时。

第十二条 教师承担校内正考、补考监考任务,每监考一场折合1课时计发酬金。

第十三条 教师承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国家级考试监考任务的,每场计酬200元。其他人员承担保密室夜间值班、节假日接送试卷和考务工作的,每场次计酬200元。

第十四条 校内正考阅卷及成绩登录不计工作量。补考每阅卷1份计发酬金5元。

第四章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包括教师指导员工开展课外实践教学、顶岗实习、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员工进行课表安排之外的现场实践教学、外出观摩、参观学习等教学活动,每半天计3个标准课时。每次安排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

第十七条 教师担任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员工开展实习、撰写实习日志、批改实习报告、实习期间答疑解惑并完成顶岗实习考核成绩登录等工作的,每个区队计10课时。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经学院批准举办的第二课堂活动,每次活动折合10课时,由举办系部根据指导教师人数和具体工作情况自主分配。

第五章 指导员工竞赛工作量的核算

第十九条 教师指导员工竞赛包括组织指导员工开展经学院批准的学科专业竞赛,文学、艺术、体育、创新创业比赛等。 竞赛级别包括院级、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级别的确认以比赛文件和获奖证书落款单位为依据。

第二十条 教师组织指导员工开展院级学科专业竞赛,每次比赛计20课时,文学、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计10课时,由负责系部根据参与教师人数和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教师组织指导员工参加省级学科专业竞赛,每次比赛计30课时,文学、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计15课时,由负责系部根据指导教师人数和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教师组织指导员工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每次比赛计60课时,文学、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计30课时,由负责系部根据参与教师人数和具体工作情况具体分配。

第六章 其他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第二十三条 承担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安排的评奖评审工作的,每人每次按3课时计算。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听1节课按1.5倍计算课时,督导一次教研活动折合2课时。

第二十四条 承担新课程开发任务,课程已按程序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开始授课的,在开课的第一学期每门课程加计与课程学时相同的课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安排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每次计6个课时。

第二十六条 体育教师每学年组织开展员工体质监测与评价工作,每个区队计6个课时;体育教师担任学院警体运动会裁判工作,根据实际参与时间,每人每天折合6个课时;担任专项比赛裁判,按比赛方案计发课酬,每人每场次折合不超过1个课时;指导员工进行院级训练队常规训练、员工射击训练,按学院审批的训练计划执行,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折合1个课时。经学院批准举办或参加的体育比赛及赛前训练,原则上每次训练安排1名教练。

第七章 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发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先由各系部进行统计,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教学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复核结果返回系部由教师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核算完毕,送人事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分管教学领导、分管人事领导、经理审批后,由财务装备处核发。

第二十九条 学历公司产品工作量及课时酬金每学期统计发放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16日经理办公会修订通过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凡学院原有制度中涉及课时认定、酬金发放标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